因交通違法未處理而沒有辦成車輛年檢,長沙市民黃平國將交警部門告上法庭。此前,黃平國的車輛年檢合格,當他到車管所申領檢驗合格標識時,卻被告知車輛有違法記錄,必須交清罰款才能拿到合格標識。經協調無果,黃平國向當地法院遞交行政訴狀,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此案。
  此類案件,媒體報道不少:2011年4月,武漢市民黃志宏基於同樣原因起訴車管所,武昌區法院判決車管所敗訴,交警部門上訴,武漢市中院維持原判。再往前追溯,2010年2月,武漢陳先生以相同緣由狀告車管所,法院判車管所敗訴……
  何以如此?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:“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,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,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。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識”。也就是說,車輛年檢只需提供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,此外不得附加任何條件。只要車輛性能沒問題,車管所就應發給檢驗合格標識。
  顯然,將車輛年檢與違法處理捆綁在一起,違法記錄未處理完畢就不予年檢或不發給檢驗合格標識,這種做法是違法的。正因如此,各地車管所才在這類官司中紛紛敗訴。
  車管所為何進行這樣的捆綁呢?原因有二:其一,根據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,車輛申請年檢前,應將交通違法記錄處理完畢。其二,現實中一些車主對車輛違法拖著不處理,該交的罰款遲遲不交,讓交警部門很頭疼。
  平心而論,將車輛年檢與違法處理進行捆綁,以督促車主履行法律義務,這種做法有不得已的成分,同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。然而,政府部門辦事,只要初衷良好、目的正當就行了嗎?
  車輛年檢是為了保證行車安全,這是第一要務,當它被捆綁諸多條件,就難免有車主逃避年檢。有報道稱,目前南京市約有6萬輛機動車逾期未年檢而“下落不明”。這麼多未年檢的車輛在馬路上行駛,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情!以此檢視“捆綁”式車檢,其合理性又剩下多少呢?
  摘編自《新華每日電訊》12月24日文/晏揚  (原標題:捆綁式車檢可以休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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